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绵阳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支持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共绵阳市委社会工作部
绵阳市公安局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6年9月1日
绵阳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支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一)发放三类购房消费券
1.发放首次购房消费券。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在绵阳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个人,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申领首次购房消费券,每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发放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在绵阳市出售旧房并完成产权过户的个人,自出售旧房之日起六个月内,于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在绵阳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申领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每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实际购买套数多次申领消费券(每套一次)。
3.发放房票安置额外购房消费券。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绵阳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山洪地灾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及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选择房票安置的被搬迁(征收)人,并在此期间购买绵阳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申领房票安置额外购房消费券,每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实际购买套数多次申领消费券(每套一次)。
(二)发放特定群体购房消费券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在绵阳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申领特定群体购房消费券,单套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1.城镇化群体:具有绵阳市农村居民家庭户籍的人员;
2.多孩家庭: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
3.重点群体:现役或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4.新就业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绵就业且连续缴存社保六个月以上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新就业群体: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网络主播等;
6.市外购房群体:绵阳市外户籍购房群体。
(三)发放车位消费券。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在绵阳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车位的个人,可按每个车位3000元申领车位消费券,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四)发放商业用房消费券。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在绵阳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用房的个人,可按总房款的1.5%申领商业用房消费券,每套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上述第(一)、(二)项购房消费券,同一项内的各条件不可叠加使用;若购房家庭同时符合第(一)、(二)项可叠加享受。以上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市级参与财力分享的地区统一按照市级30%,属地70%的比例分担,安州区由属地承担。补贴细则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另行发布。申领购房补贴后退房的,申领人须退还购房补贴。原绵住建委发〔2025〕148号文件中发放首次购房消费券、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房票安置额外购房消费券废止。
已依法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参与本措施消费券活动。
(五)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加大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培育,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试点采取“房票”方式收购旧房,发展可租可售保障性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人才租赁住房,推动住房“以旧换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通过资本金注入、融资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融资支持。引导群众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二、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
(六)合理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坚持以需定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商品住宅用地结构、规模、布局,根据市场形势、去化周期,分类合理调控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住宅用地布局,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调控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
(七)优化新供应土地商住比例。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明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满足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商业用房配置、去化周期等情况适当降低新供应土地商住比例。其中,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5%计容总建筑面积;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5%且≤10%计容总建筑面积。在此范围内,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方案自行确定商业建筑比例。
(八)加大闲置低效房地产用地盘活利用。支持各地依法采取“收回收购—调整规划—重新出让”方式推动闲置低效土地盘活利用。支持各地充分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九)大力推行房票安置。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按照“依法依规”“群众自愿”原则,鼓励各地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山洪地灾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中,积极引导搬迁群众选择房票安置,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存量商品房现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及时纳入房源超市。持房票安置购房时,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总房款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剩余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大高品质住宅规划建设力度
(十)支持“好房子”建设。鼓励各地按照绿色、低碳、智能、安全要求,建设高品质居住小区。已出让未预售住宅项目可申请按《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及《〈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版)〉补充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执行住宅建筑架空层、风雨连廊、建筑层高等计容规则,不再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在待出让住宅用地中积极推广城市森林花园建筑建设,符合规定的空中花园、载车电梯、空中立体停车场及车道按要求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同步优化配置学校、道路、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住房环境品质。支持各地开展现房销售。
(十一)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容要求。2023年7月1日后新供应(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的服务于社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属地。
(十二)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指标和车位比例优化。《绵阳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兼容居住,经批准实施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可按“商业≥4层”核算商业容量,即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净用地面积×控规建筑密度×4。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尚未出让的土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调整后的总开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控规开发总量,地块规划控制指标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并应当落实新增人口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在满足技术指标规定前提下,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按照“留优改拆”完成征收拆迁或回购后,重新供地形成单一用地主体,允许新旧建筑合并重新计算项目容积率。新建项目机动车泊位数量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现行《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标准的0.75倍。
(十三)依法管控住宅建筑高度。在满足航空限高要求前提下,地块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高度按详细规划建筑高度相关管控要求执行。
四、提升惠企服务保障效能
(十四)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和施工手续。新出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受让人分期缴款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申请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50%土地价款缴纳后,可先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开展施工图审查备案,按工程进展划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地上工程3个阶段,分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所有土地价款应在首次办理预售许可前缴清(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晚缴款期限)。
(十五)实施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备案即预告登记”。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预售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办理。商品房出卖人与购买人提交合同备案申请时,可以按照约定同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实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一次签署、一次提交、同步办理”。
(十六)积极推广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前,由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联动,提前介入审查核验,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不动产面积测绘等资料,缴纳相关税费,完成新建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购房人分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时,在交房现场为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收房同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十七)开展好住房建设项目评选。充分发挥好住房项目引领作用,经评审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商品房住宅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完善、运维品质提升、节能技术改造等。
(十八)保障购房入学需求。采取领办、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加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化。对自2026年9月1日起在绵阳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其适龄子女符合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可保障在该区域公办学校入学,并可按政策参与转公学校和民办学校摇号。
本措施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具体措施由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本措施中有明确执行时限的,以措施中明确的时限为准,已出台相关措施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主办: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友情链接:共产党员手机报地址:云泉南街2号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16-2223503
网站识别码:5107000089
川公网安备 51079002110115号
蜀ICP备19021908号-6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