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索 引 号:8410557/2026-0168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08-07
  • 发布日期:2026-08-07
  • 文  号:绵住建委发〔2026〕86号
  •  有 效 性:有效

关于印发《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13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勘察设计协会、市风景园林协会,系统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全过程管控,优化完善建设管理管控体系,实现我市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水利局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全过程管控,优化完善建设管理管控体系,实现我市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四川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绵阳市各县(市、区)、园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符合《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详见附件)且满足其规定条件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和协调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工作。

市、县(市、区)、园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中应阐述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性,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在可研报告中,简要明确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原则、目标及主要措施方向,满足可研阶段的决策需求。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的城建、文旅、教育、卫生等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编制过程中审查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绵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项目规划条件。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指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管控要求。

第三章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第七条项目规划方案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项目有方案设计阶段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是否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审批流程。

没有方案设计阶段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中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阶段设计。

第四章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阶段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指引》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设计文件应满足《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的深度要求。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及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及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等,依法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依法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负责,按照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取消、减少海绵城市设施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纳入竣工验收,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与主体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运营维护阶段

第十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要求,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绵阳市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导则》要求,运行维护好海绵城市设施。

十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应督促指导运行维护单位履行职责,确保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第七章附则

十七本细则由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水利局、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相应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八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项目大类

项目具体类型

备注

一、位于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区域的项目

边坡治理项目

参考地勘报告等资料,以专家论证结果为准

采空区域建设项目

二、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者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险化学品仓储区等因水污染防治需要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仓储)建设项目

根据已批复的环评报告等资料核实

危险废物利用处理(置)建设项目

生产或大量使用重金属的建设项目

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疾控中心(涉及实验室废液的)建设项目

加油、加气站、瓶装液化气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

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场)、公厕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已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改建等不涉及室外工程的项目

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

四、因场地条件、项目类型等因素制约,无法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

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的项目

参考地勘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以专家论证结果为准

五、其他情形

占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雨污水泵站、供水加压泵站、变电站、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地下轨道、地下通道工程

无桥下绿化的桥梁工程(含人行天桥)

不涉及周边道路、公园绿地等内容的隧道工程

不涉及排水及绿化改造的道路加铺沥青工程

临时设施工程

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装饰、装修工程

乡村巷道工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项目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对现状进行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类项目按新建项目处理

占地面积≤500平方米用地(包含宅基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基站、开关站、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鲜花布置、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设置广告牌、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照明工程、路标、加装电梯及单体建筑改扩建工程等不涉及排水、地面绿化的单项工

主办: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友情链接:共产党员手机报地址:云泉南街2号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16-222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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