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提升停车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绵阳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现就我市城市建成区内临时停车场设置及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我市城市建成区内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城市公共场地,经住宅小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开放式场地,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依法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泊位)(以下统称“临时停车场”)适用本通知。
临时停车场设置遵循合理布局、多元共建、规范管理、方便公众原则,鼓励利用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进一步优化停车场布局结构,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缓解停车难问题。
职责分工
市住建委负责统筹我市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园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范围内临时停车场设置书面报告,组织现场查勘及会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停车场现场查勘、指导会商等工作。
主要内容
在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依法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情况及时报市住建委。
经住宅小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依法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报告会商
提交报告
临时停车场设置前要向所属区(园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人为住宅小区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的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人、承租经营人。
查勘指导
各区(园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收到报告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报告人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文件、临时停车场用地范围;停车位数量及类型、出入口数量及位置、车行通道、人行通道、标志标线;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出入口占用人行道;照明、排水、防火等应急设施;住宅小区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邻单位对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意见建议等进行现场查勘指导。
论证会商
各区(园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在组织现场查勘指导后,组织对临时停车场设置报告是否符合《条例》要求进行论证会商,论证会商意见应形成纪要,明确停车泊位数量、类型和位置、出入口数量、人行通道、标志标线、应急防灾设施等设置要求,以及经营管理等内容。会商审议符合条件的,应将纪要、书面报告等材料报市住建委备案。
(二)规范设置
临时停车场应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设置,统筹考虑停车需求、道路交通条件以及对周边环境影响,在满足采光、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出入口、交通组织等总平面布局。
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保障行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及规划绿地,不得借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出入口,不得堵塞占用消防车道和登高立面,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场地平整,按照停车泊位标准施划泊位标线,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车位和充电设施,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安装电子道闸,将数据接入市级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
对公众经营开放收费的临时停车场要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川市监发〔2023〕55号)、《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绵办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和制作标牌,执行关于免收停车费的规定。设置完成后,经各区(园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查勘指导后投入使用。
(三)日常管理
1、运营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原则,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人既是日常运营管理主体,也是安全责任主体,统筹做好车辆停车秩序、环卫保洁、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执行《条例》关于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2、变更报告
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市场登记事项、经营管理人、承租经营人、停车设施基本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经营管理人应向各区(园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加强监管
各区(园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巡查辖区内临时停车场设置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管理人向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提交设置报告。
4、停用拆除
各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临时停车场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公众意见大、周边停车设施泊位充裕、严重影响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行、影响消防安全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停用。临时停车场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的,经营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各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进行报告,临时停车场相关信息接入市级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的,应当在停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
临时停车场若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停用拆除的,经营管理人应依法配合实施。
工作要求
加强统筹协调
利用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有效弥补公共停车泊位不足的矛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定牵头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推进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管理工作。市住建委负责在官网发布我市城区临时停车场书面报告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加强查勘指导
各区(园区)停车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要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查勘指导会商,征求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和相邻单位的意见建议,防范和避免由此引发的交通、噪声、消防、安全、产权等方面的影响和引发舆情,指导做好设置工作。市住建委要向社会公开发布临时停车场设置情况。
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要求,加强临时停车场设置管理,督促经营管理人按规定提交设置报告,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运营安全、便利群众、规范管理。
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各区(园区)不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参照执行。各县(市)城区和科学城办事处临时停车场设置及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文件执行,有关数据信息应同步接入市级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执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云泉南街2号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16-222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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