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现将《绵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绵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2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以下统称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计算、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
第五条进入推荐名录的鉴定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具备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以上机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12人,其中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建设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建设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四)配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检测、鉴定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软件;
(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进入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时,需提交以上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纳入推荐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人可从推荐名录中自主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推荐名录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停业、转业,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等,须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行为
第八条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应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在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当不具备设计复核计算和结构分析能力时,应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当不具备检测能力时,应请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检测数据;涉及建筑幕墙检测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具备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及建筑幕墙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
(三)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在绵阳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统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房屋所在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四)现场鉴定工作应安排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及以上。鉴定人员应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鉴定机构应建立项目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等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五)不得简化鉴定程序,不得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不得以排查评估代替房屋安全鉴定,不得以检测报告代替鉴定报告,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的安全鉴定,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不得以使用性鉴定或危险性鉴定代替;
(六)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参照《绵阳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引》中规定的鉴定报告编写格式,并由主检、审核、批准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检测验证的,应同时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加盖单位公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传绵阳市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并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告知委托人,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目标工作年限;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或D级、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三)或Dsu(四)级、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Ⅲ(三)或Ⅳ(四)级),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报告提出停止使用建议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复核意见。
经复核,维持鉴定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鉴定报告结论的,由鉴定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监督检查可采用鉴定报告抽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可参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检查表》(附件1)、《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核查表》(附件2)。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鉴定机构从推荐名录中予以移除,并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予以公告。
(一)申请进入推荐名录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鉴定活动弄虚作假的;
(三)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或转包鉴定业务的;
(五)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在全市实行监管期限为3年的差异化重点监管;鉴定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在全市实行监管期限为1年的差异化重点监管。差异化监管措施为:
(一)在开展鉴定活动前,应至少提前1天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现场检查检测过程应全程录像,清晰记录检查检测情况备查,视频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分辨率不低于1080P);
(三)增加鉴定报告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约谈鉴定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暂未纳入推荐名录的鉴定机构加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检查表
2.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核查表
主办: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云泉南街2号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16-222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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