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注册建筑师队伍建设,做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保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省注册建筑师第十三注册期(2023-2024年)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单位的申请、登记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既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有关培训机构承担(以下统称继续教育单位)。凡符合继续教育单位登记条件(附件1)的,可自愿填报《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单位申请表》(附件2),于2023年7月5日前向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由申请单位做出承诺并承担责任。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申请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单位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供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自主选择。
二、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职(执)业资格证书人员。
三、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学时
(一)继续教育的方式包括集中面授培训、网络培训、参加专业学术或专项活动等。
(二)继续教育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内容组成。必修课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规定内容,本注册期采用《通用无障碍设计》教材开展教学;选修课可从《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科目》(附件3)中自主选择,并自行选用相应教材开展教学。
(三)注册建筑师在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需完成总计8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0学时。参加继续教育单位组织的集中面授或网络在线继续教育的,学时按照每45分钟实际学习时间为1学时的原则进行认定。符合《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附件4)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本注册周期的继续教育相应课程学时。
四、继续教育开班及结果信息报送
继续教育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合理制定教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开班前10个工作日应向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报送继续教育方式、地点、科目等信息;继续教育结束后及时向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学员出具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并在继续教育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附件5)报送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五、有关要求
(一)注册建筑师应认真遵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和执业能力水平。在完成学习后,应自行保留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用人单位应重视本单位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注册建筑师的培养,鼓励为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提供学习经费、学习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它必要条件。
(三)继续教育单位应按照继续教育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培训质量负责。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对象应为本单位人员,培训机构可面向社会其他单位招生。继续教育单位应严格教学管理,认真按教学计划开展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并紧密结合注册建筑师的专业特点和实践需求,强化典型工程案例研讨,促进技术交流。继续教育收费须严格执行培训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努力减轻参培人员负担。开展面授教学的,应坚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六、监督管理
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将适时组织开展教学检查,对检查发现继续教育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将做出停班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从继续教育单位名单中清除,并在二年内不再接受其开展该项继续教育的申请:
(一)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或申报信息变动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培训非本单位人员的;
(三)未按计划开展培训,组织管理混乱,课程设置内容不符合要求,培训质量不合格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
(五)出具继续教育内容虚假合格证明,伪造修改培训信息的;
(六)不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及时上报有关要求材料和信息的。
联系单位: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21号四楼
联系人:杜彬瑶
电话及邮箱:028-63810333转5,674918486@qq.com
附件:1.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单位登记条件
2.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单位申请表
3.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科目
4.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5.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名单
四川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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