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4-18 14:37文章来源: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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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招标人招标、定标的主体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创新监管方式我委草拟了《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2024年518前反馈至绵阳市住建委

联系人:彭永寿,联系方式:0816-2246116

邮箱:1091551806@qq.com

附件: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办法(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分离实施。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开展独立评审,评审结束向招标人交评标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二条【适用范围】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执行,并在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鼓励招标人对限额以上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本办法不适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条【基本要求“评定分离”项目应当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使用电子形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活动,对涉及插手干预的单位和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条【权责明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控制制度、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定标、质疑回复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的代表复核考察和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定分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编制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招标需求,使用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招标文件范本。

第七条【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情况说明、每个环节评审结果、专家评审表及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

第八条推荐数量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3名或5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得分标候选人推荐依据得分及排序不向定标委员会推送,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效投标人数量10家时,推荐5家,有效投标人数量10家时,推荐3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时,除依法应当否决投标或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外,所有投标人均推荐为标候选人。

第九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复核

第十条复核考察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必要时可应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财务状况等关键信息和履约能力进行复核考察标候选人可以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进行阐述答辩,内容限于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具体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考察时不得与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复核考察时限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毕应出具复核考察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一条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必须履行定标主体责任,依规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外骋)行使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回避原则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标候选人或者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3.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5.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复核考察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定标规则招标人收到复核考察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并完成定标。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评标报告、复核考察报告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票决数量法票决计分法等方式进行定标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l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每位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不同中标候选人给予相同的评分

3.其他方法。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定标监督招标人委派本单位的纪检监督机构(纪检、审计部)等相关人员自行组织定标监督。

第十条【中标结果公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保密要求招标人、评标专家、复核考察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复核考察报告内容、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资料保存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将复核考察报告、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自行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时限】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本规定试行期间,未尽事宜按原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当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目的

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是为积极推进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充分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招标定标主体责任,优化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环境,确保评定达到“合法、高效、竞争、择优、廉洁”的目的。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8部委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工作提示函》。

三、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工作由我委招投标管理科牵头负责,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招投标管理科通过网上搜集学习湖北、浙江、广州、福建等省评定分离好的做法,2024年1月达州市、德阳市等地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考察学习后起草拟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在全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属平台公司等22个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面向社会进一步征求意见。

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相关改革举措均符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相关要求,没有违法设置强制性措施各类交易壁垒没有违法减损相对人权益没有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五、主要内容

详见《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办法(试行)》。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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